当事人:陆皋峰,男,汉族,1993年4月7日出生,ac88亚洲城:南太湖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住吴兴区马军巷6幢402室,律师执业证号13305201710638046
根据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本机ac88亚洲城:2019年2月26日对陆皋峰涉嫌违规会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明:2017年12月14日,陆皋峰接受犯罪嫌疑人洪晓斌父亲洪伯康的委托,担任洪晓斌涉嫌赌博罪一案侦查阶段的辩护人,于2017年12月18日会见犯罪嫌疑人洪晓斌时,应洪晓斌的请求,违规为其带出书信传递给他人。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湖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湖检诉一建〔2019〕1号、吴兴区人民法院(2018)浙0502刑初468号刑事判决书、湖州市人民检察院对洪晓斌作的讯问笔录、对奚振飞的讯问笔录、刑事辩认笔录、湖州市看守所出具会见洪晓斌的ac88亚洲城:南太湖律师事务所专用介绍信和律师会见登记表、湖州市司法局调查笔录等,且能相互印证。
本机关认为,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监管场所规定,不得违规传递物品,妨碍、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陆皋峰为犯罪嫌疑人传递书信的行为,属于看守所在押人员物品管理规定所禁止的行为,同时也违反了《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4号)第三十九条第(一)项“律师代理参与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监管场所规定、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下列妨碍、干扰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违反有关规定,携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会见,将通讯工具提供给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或者传递物品、文件”的规定。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鉴于陆皋峰能认识自己行为的错误,且积极配合司法行政机关的调查,依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行政处罚程序,本机ac88亚洲城:2019年3月8日向陆皋峰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湖司罚先告字(2019)第2号。陆皋峰未申请听证,也未提供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134号)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参照ac88亚洲城:省司法厅《律师行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浙司〔2016〕19号)第15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给予陆皋峰停止执业六个月的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期限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ac88亚洲城:省司法厅或者湖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德清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湖州市司法局
2019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