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小编处理过这么一个案件,某用人单位在为劳动者办理入职手续时就向劳动者发放了《员工手册》并保留签收及相关培训证据。其中,就包含这么一条规定“员工迟到超过1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天”,另规定“旷工超过半天及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根据上述制度管理规定,小编心中疑虑百千。那么用人单位是否真的能够在上述情形中引用上述管理规定主动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呢?本案案件走向又将如何?带着这些问题,小编将和大家一起一探究竟。
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家具制造公司(下简称家具公司)的质检部经理。双方于2018年12月4日建立劳动关系,并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在建立劳动关系后,2019年3月18日、2019年4月25日张某分别两次无故迟到13分钟、20分钟。后,家具公司认为,根据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迟到超过1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半天,迟到超过30分钟以上,视为旷工一天”,另规定“旷工超过半天及以上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用人单位有权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张某作为质检部经理,无故两次迟到均达到10分钟以上,视为累积旷工一天。后,家具公司于2019年4月27日引用上述规定向张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主动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张某认为,家具公司之行为,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向当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要求家具公司向其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赔偿金。
案件分析:
本案涉及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家具公司主动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基于本条规定,家具公司认为,张某正是违反了其《员工手册》中ac88亚洲城:考勤管理规定,且属于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形,故而认为其据此项规定继而主动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符合现有法律规定,并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小编认为,用人单位对其规章制度的设定理应具备合理性。而在本案中,张某系被迫接受家具公司此项管理规定。家具公司此项制度内容设定显然扩大了对张某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的情节认定。且迟到10分钟以上就视为旷工半天显然与事实不符。故而,该项制度规定的内容设计显失其合理性。不能成为家具公司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二款规定的制度依据,也不能成为家具公司主动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关系的依据。最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家具公司主动解除与张某劳动关系之行为系违法解除,并全部支持了张某对于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请。
小编提示: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矛盾关系中,劳动合同关系的解除已经越发在劳动用工关系中凸显出来。因此,作为广大用人单位还是要谨慎设定自身管理制度内容,其内容既不得违法现有强行法律规定,又须兼具其内容的合理性。切勿闭门造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