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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商业险一个不能少

来源:时间:2013-11-22 00:00
 

  例:

    某长途运输有限公司将运营的城乡公交车承包给王某等几个自然人营运,双方之间签订承包营运合同,约定城乡公交车营运所产生的所有风险及责任均由承包者个人承担,且承包者每年向长途运输有限公司缴纳承包管理费,并由长途运输有限公司代为向保险公司缴纳运营车辆的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该辆由王某等几个自然人承包营运的城乡公交车与一名骑麾托车的行人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该名行人死亡。经责任认定,双方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等几个自然人在与长途运输有限公司、保险公司交涉理赔时发现,长途运输有限公司仅仅为其承包车辆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这一情况作为承包者的王某等几个自然人毫不知情,因为运输公司一直向承包者宣称购买了全部保险。由于长途运输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导致王某等几个自然人无法享受保险公司的商业险理赔,增加了其赔偿的经济负担,而长途运输有限公司又是一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态度,作为承包者的王某等几个自然人明确表示无法接受,要求长途运输有限公司给个说法并给予赔偿。由于双方分歧过大,纠纷成讼。

律师评析:

一、该长途运输有限公司仅仅为承包运营的车辆缴纳交强险的做法极为不妥。按照承包运营合同的约定,长途运输有限公司应为承包者代为缴纳车辆保险,车辆保险的费用最终是由承包者缴纳的;作为代为缴纳保险的代办人,其应该明确向承包者告知其代为收取的保险费仅为交强险保费,如需要缴纳商业险,则补足相应商业险保费;因此长途运输有限公司在履约方面是存在瑕疵的,承包者可以要求长途运输有限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二、根据《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长途运输有限公司明显存在过错,其上述行为侵害了承包者的合理知情权或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情况;承包者在向受害人赔偿后,长途运输有限公司没有为其投保商业险所遭受的扩大部分的经济损失,可以向长途运输有限公司追偿。

律师提醒:

作为与长途运输有限公司签订车辆营运承包合同的承包者,应当在履行合同时尽到谨慎注意的义务,应该要求长途运输有限公司在代为缴纳车辆保险时提供参保的费用明细清单,以便于了解保险的种类及赔偿额度,保障自身合法权益;避免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理赔权利受损,遭受不必要的额外经济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