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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信用卡相关法律问题

来源:时间:2013-06-28 00:00

浅谈信用卡相关法律问题

 

    随着经济的发展及消费观念的转变,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使用信用卡消费。信用卡以其便捷性和可透支性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青睐。然而,信用卡使用监管的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社会信用的缺失造成了信用卡案件的高发。
  信用卡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繁杂,然而,相关的法律、法规却相对滞后。以下就其中几个现象进行简要分析。
   第一,诉讼时效问题。
   信用卡的特点就是它可以在一定额度内多次透支,而透支就相当于使用者和银行之间形成了借贷关系。但法律并没有明确多次的透支行为成立的是一个借贷关系还是多个借贷关系。如果在额度内的多个透支行为为多个借贷关系的成立,那么,银行就必须在第一个透支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进行催讨,否则银行将超过该借贷关系的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第二,复利、滞纳金及超限费问题。
  持卡人如果逾期不归还透支时,银行会根据双方的贷记卡申领合约及《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22条、第23条的规定向持卡人收取利息、复利、滞纳金、超限费,然而这笔费用的总和有时会超过持卡人的透支额,这使得持卡人难以接受。那么,在信用卡案件中,复利、滞纳金及超限费的收取是否能够得到法官的支持呢?笔者将从以下几点进行分析。
  (1)就复利而言,与《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不同,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154条的规定是不允许收取复利的,该部门规章之间存在冲突。
  (2)透支是一个借贷关系,就贷款的法律规则而言,也是不允许收取复利,更不会支持滞纳金和超限费,而利率也不得超过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3)就《合同法》而言,有关收取复利、滞纳金及超限费的条款应该属于无效的格式条款。因为在日常生活中,发卡行在向持卡人推荐使用本行信用卡时,往往缺少对该项信息的特别告知,而将使用者的关注点指引到该卡的优惠活动上。此外,持卡人逾期不归还透支时,透支利率已含有惩罚性质,银行利用其所拥有的的优势地位,惩罚性地收取其他费用,其目的在于追求不合理不公正的高额利润,显失公平。《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那么,有关收取复利、滞纳金及超限费的条款就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
  综合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虽然《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有对复利、滞纳金和超限费的收取的相关规定,但最后能否获得司法支持就存在了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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